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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危化品储运装备技术与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7-08-18共阅1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危化品储运装备技术与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工委”)。

第二条 储工委是由危化品储存产业相关等相关方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有关代表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储工委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和引导危化品储运及装备领域的相关企业,积极完成危险品储运及装备行业的产业升级,通过现代信息采集技术及信息传递方式,解决危险品储运产业的发展难题,积极推进本领域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建设。

第四条 储工委是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的二级分支机构,接受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的管理监督与业务指导。

第五条 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上海,秘书处工作由上海市气体工业协会负责承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开 展本产业领域的总体、需求、网络、数据、安全、产业等架构及技术研究,为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体系构建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积极承担本产业领域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复审,以及数字标准编制等工作,积极推进我国产品标准国际化,努力构建我国危险品装备的产业技术体系。

第八条 积极开展本领域的产业升级,努力实现危险品储运及装备制造的数字化、网络化、机械智能化为标志的第四次工业革命。

第九条 利用现代信息采集技术以及信息传送方式,搭建本领域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解决我国物流智能配送、安全风险预警与防控,以及政府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实现危险品的安全运输,确保社会的公共安全。

第十条 承担本领域内的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等技术评审或技术鉴定,对本领域重点产品进行安全注册,以及企业标准符合性评审等公共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本领域专业技术、标准的宣讲,以及相关的标准、技术文献、译文、期刊等编辑、汇编、出版发行等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国内、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咨询服务、会展以及产品推介推广等活动,积极引进国内外最先进的危化品储运及装备技术,为本领域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 

第十三条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单位

第十四条 储工委委员单位由危化品储运、运输,以及储运装备的设计、制造、检验与检测、监督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及个人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章程》,承认并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自愿加入委员会,参加委员会活动,支持委员会工作;

三、企业或机构委员,应为经国家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危化品储运及装备领域相关单位;

四、个人委员应为在危化品储运及装备领域有重要影响和贡献的知名人士。

第十六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请登表;

二、提交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所持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委员会秘书处审核颁发委员证书,并在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退出机制

一、退会自由;

二、提交书面形式退出申请,说明退出理由,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在委员会的内部沟通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储工委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二、参加储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储工委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全体委员大会的表决权;

五、委员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权,对不符合有关规范准则或有损委员会声誉的行为,可以向储工委秘书处投诉和举报;

六、符合本工作规则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储工委工作规则,维护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及委员会合法权益;

二、宣传储工委的宗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储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储工委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交纳会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全体委员大会为储工委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领导成员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第一届领导成员由发起单位协商推选并经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确认后产生;自第二届起,储工委领导成员由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推荐提名、全体委员大会选举后产生。

第二十一条 储工委设主任委员会长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代表、危化品储运及装备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知名人士担任。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为储工委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全体委员大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三条 储工委全体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储工委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及其他事宜;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

四、通过储工委的重要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委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员大会的召开时间由储工委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储工委主任委员由领导成员会议决定,由副主任委员轮值担任,任期为2.5年,可连任,但一般连任不超过一届。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均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成员大会1/2以上表决通过,报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储工委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大会;

二、检查全体委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储工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储工委开展工作,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储工委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组织完成储工委年度工作任务;

三、向全体委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协调委储工委内部工作。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九条 储工委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储工委终止动议须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储工委终止前,须在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权在全体委员大会,修改须获得与会代表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危化品危化品储运装备技术与信息化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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